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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7 1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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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秩序与公共安全,区城管局提示广大市民朋友:请大家守法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平安过年。

  ●驾驶无牌共享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改正。

  ●无牌车辆多未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骑行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企业与保险均不兜底。

  共享电动自行车堵塞交通道路、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属于妨碍通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临时排除妨碍。

  章贡区城管、交管、消防部门将对占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的违规车辆,依法实施临时性搬移、清理、拖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及违规停放人承担。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2.《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八)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3.《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期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应当对共享车辆投放实行动态监测。

  共享车辆运营企业应当科学投放、规范管理共享车辆,遵守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投放的共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挂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3.《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拉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管控。

  1.《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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